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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4S店“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4-01-18 17:11:02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佚名 点击量:248954

“交付时间若是延后,4S店不承担责任”“签合同后增加的消费税,4S店不承担责任”......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4S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卖车时百般“贴心”,出了问题却翻脸不认人。

购置合同暗藏猫腻

不久前,林先生在位于重庆市城区的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一家宝马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1汽车,满心欢喜签下合同后,却发现承诺的一些配置无法实现。林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向4S店讨说法,被多次推诿、拒绝,仔细查看咨询《汽车销售合同》内容却发现,合同内暗藏多款不公平条款。

“比如,合同里说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消费者承担;遇各类非因4S店故意原因导致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的,交车时间相应延后,4S店不承担违约责任。”林先生说。

记者走访多家4S店看到,4S店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购置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即由卖方事先拟定,消费者不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卖方一般也不会允许消费者根据情况修改条款。

无独有偶,甘女士此前也购买了一款新能源汽车,当时车辆交付时间比讲定时间晚了近一个月。“4S店说是汽车厂商生产的问题,合同里也说明了并非他们的责任,只能再等等。”甘女士说,“签合同时根本不知道这是不公平条款,大家签合同只要车型对、价格对就觉得没什么问题了,密密麻麻好几页纸的内容,也不会全部细看一遍。”

不公平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

林先生最终选择向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委会在该公司不配合整改情况下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判决涉及增加税款由消费者承担、交车时间延后销售方不承担责任的两项格式条款无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包颖介绍,按照法律法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销售者,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在这些不合理条款中,消费者和4S店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对等。”重庆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4S店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免除自身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

记者发现,汽车购置合同里还存在不少“套路”。例如,规定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约定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经营者违约,只退还定金等。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汽车4S店拥有信息优势,消费者在汽车购买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自行判定合法权益是否遭到侵害。同时,这类侵害消费者行为较为隐蔽,是4S店与消费者进行的点对点交流,在执法过程中较难通过检查发现。

“判决的生效给经营方一个警示,在订立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相关条款,主动避免产生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包颖说。(记者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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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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